印證分

一、對人時之印證

對人不外有好惡二途,聖人云:「好而知其惡,惡而知其美者,天下鮮矣。」蓋人必有一最親愛之人,與極厭惡之人,一者我愛,一者我瞋,愛與瞋,皆屬於我,以自愛故,遂執此二見。今既修行,當破此二見分別,應反觀而自問之如下:

(一)我於最親愛之人,能減少其愛念否?初為不知愛即煩惱,名愛欲苦,且以為可喜而堅固執持,如母於子,惟恐其不壽,終日提心吊膽,不覺其苦也。次知愛為大煩惱,然無法破愛,再次以無常觀空,決定其終必分離,本無喜與悲之可言,理想與事實難符,畢竟無力打破。再次法見可以打破,理事合一,能於事上實現,亦無所動心,則真斷此愛欲苦矣。當許為印證者。

(二)我於最厭惡之人,能減少其憎厭心否?亦同上之節節類推,如:一、能不念舊惡否?二、能恕之否?又恕之而不勉強否?三、能取其所長否?四、能發心度之否?五、彼再以惡加我,能不動否?如是則情見已鬆,當許為印證者。

(三)設有愛惡兩人,同在目前,遇有事委托,能平等待遇否?能不故作平等以市名否?

(四)於美色,於顯貴,於世仇,於橫暴人,於無賴小人,於外道人,應付之時,意境能自在也否?此是真功夫,當細參以印證者。